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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之审判监督程序

    一、概述

    1、审判监督程序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监职能,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2、对民事审判实行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查院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的申请只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实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由人民法院决定提起再审程序。

    二、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1、适用再审程序的条件是,行使审判监督职能的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提起再审的方式有:(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又不宜发回重审,决定将案件提上来审理。

    4、指定再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三、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再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3、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四、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就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复查、变更或者撤销原审判,调解的申请。

    2、再审的法定条件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裁定的;

    (2)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判决的行为。

    五、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也可以由提审的人民法院作出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的裁定,并通知原审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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